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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襄州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规定

03-22     浏览量:73

襄州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房源配租细则

为加快解决襄州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 (2022)1号) 和《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襄住建 (2022) 174 号)、《襄州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襄州住建字 (2022) 251 号)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房源类别

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只租不售、先租后售两类,其中只租不售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先租后售的,租赁满 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支付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

二、配租对象

襄州区内从事教育、医疗、城管、园林市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

三、申请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襄阳市区 (含襄州城区) 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近三年无房产交易记录;

2.多孩 (包括两孩)、三世同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

四、配租原则

(一)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提供申请人工作地附近房源,供其选择配租。

(二)多孩 (包括两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选择房源。

(三)根据申请人的租购意愿分类匹配两类房源

五、配租流程

(一)发布房源公告。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服务中心结合平台公司收购的房源项目情况,发布房源信息。

(二)申请受理。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向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的申请表和承诺书。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统一向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审核备案。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房产信息进行审核。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服务中心将审核结果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组织配租。襄州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集中看房: 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服务中心通过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需求意愿,按照配租原则兼顾工龄长短确定配租顺序。排序原则为: 优先配租房源所在地工作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工龄长的先于工龄短的。集中配租完成后,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服务中心将配租结果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将配租结果抄送襄州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五)办理入住。申请人在接到襄州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电话通知后 30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与襄州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申请人两次自动放弃签订合同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六、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 70%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涨幅控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涨幅范围内。租金价格报区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公示。襄州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结合楼层、朝向等情况制定“一房一价”,并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七、监督管理

(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 (或共有产权住房) 及保障对象纳入属地管理,保障对象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二)教育、医疗、城管、园林市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及区住建部门应加强行业从业人员住房需求统计。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需求及房源数量,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三)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四)襄州区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申请人承租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自行进行装修,退租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八、其他

房源配租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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